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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乳山某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002民初3400号
案件名称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乳山某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某公司山东分公司;乳山某加油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002民初3400号原告:某公司山东分公司。

负责人:江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乳山某加油站。

原告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被告乳山某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公司山东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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