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4民初2787号 原告:永康市杰泽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皓。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忠泽、姜磊。
被告:永康市正翰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兴华。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杰泽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正翰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和解款已支付为由,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永康市正翰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康市杰泽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永康市正翰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康市杰泽工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