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45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裕武,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奕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固戍一路871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1。
法定代表人吴奕池。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