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933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蕾,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行唐县伟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行唐县衡阳大街336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泽伟,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行唐县伟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