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99号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海新潮卫浴设施销售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红太阳华东茂A1馆1008号。
经营者:张强。
被告:福建泉州豪得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高新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葛金铎。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海新潮卫浴设施销售中心、福建泉州豪得厨卫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6月15日,原告黄振波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黄振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