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3执50号之一被执行人:李明辉,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丰县,住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明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苏03刑初114号刑事判决,审判部门就该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
执行的内容为:李明辉罚金5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3万元。
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李明辉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虚拟子账号等文书。
二、财产查询、冻结、扣划2020年3月19日至6月11日,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四次,冻结被执行人李明辉的银行账户1个,因存款余额较少,本院未予扣划。
三、不动产和动产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李明辉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其名下的车牌号码为鲁H×××××东风日产牌汽车一辆已被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依法查封。
四、调查、走访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明辉的财产状况和家庭信息等进行了线上、线下调查,走访了李明辉居住地和户籍地基层村民组织。
经查了解到,李明辉已婚,初中后读了三年卫校,开过诊所,做过药品生意;
李明辉有三个子女,妻子和长女无工作,两个儿子在读大学;
李明辉所在的户籍地有一处旧房屋,仅有其父母在居住,未有其他财产。
五、查电子卷通过查阅电子卷,发现李明辉曾在侦查阶段,于2018年2月6日向公安机关缴纳取保候审保证金1万元,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将该款扣划。
六、查关联案件经搜索,发现被执行人李明辉曾于2016年5月6日,有一件作为原告向沛县人民法院起诉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但于同年6月21日撤回起诉,被该院裁定准许,实体上未有财产收益结果。
七、限制消费2020年6月11日,本院再次发起网络查控,未发现李明辉的财产线索,其已被本院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明辉因犯罪被处以刑罚,除执行主刑外,对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财产刑亦应依法执行。
李明辉的财产刑为罚金和追缴违法所得,应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个人合法财产予以执行。
被执行人李明辉的财产刑已履行1万元,本院对其尚未履行的财产刑72万元将继续采取执行措施,终身追缴。
对于查封的车辆,因无法扣押,暂不处置。
综上,本院依职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明辉具有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本院依法对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苏03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中李明辉涉财产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明辉具有存在法定执行情形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如对终本结案不服,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