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5知民初4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璠,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明月,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奈美季化妆品商行,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中南路35号2栋-214号。
经营者:怀珊。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奈美季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