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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8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杨舍泗港乐乐平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82民初4258号
案件名称4258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杨舍泗港乐乐平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杨舍泗港乐乐平价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2民初4258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修超,江苏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杨舍泗港乐乐平价超市,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泗港章卿村。

经营者:程安乐。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市杨舍泗港乐乐平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以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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