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大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4210号
案件名称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大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李大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4210号 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武夷山路1-2楼157号10号楼二楼A区。

法定代表人:马英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珣,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勇,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大鹏,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大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