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杨洲与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刘春生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1115号
案件名称原告杨洲与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刘春生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洲;南京市雨花台区刘春生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1115号 原告:杨洲,男,汉族,1983年12月29日生,住江苏省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菁,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刘春生食品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99号2幢51009室。

经营者:刘春生。

原告杨洲与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刘春生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杨洲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杨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洲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洲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