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民初76号 原告:四川一点味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临园大厦14F。
法定代表人:杨鹏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川航,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经开区一点味快餐店,经营场所: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绵州大道中段229号卓信·金楠天街1-1-12号。
经营者:窦建国。
原告四川一点味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市经开区一点味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四川一点味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一点味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一点味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四川一点味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