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12民初52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庆安县纯科娱乐会所,住所地绥化市庆安县鑫鹏大酒店南50米。
经营者:姜滔。
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庆安县纯科娱乐会所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