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7知民初84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林,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告:东营天鹅湖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潍高路59号。
法定代表人:王斌。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启宝糖果店,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福强路中段路东。
经营者:陈起。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天鹅湖食品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驿城区启宝糖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营天鹅湖食品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驿城区启宝糖果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