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597号原告:张莹玥,女,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一区9楼20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忠,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平南田百货商店,个体经营者吕国明,男,1995年12月31日出生,住广西平南县平南镇平田村大岭屯,经营地址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简王井村。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莹玥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平南田百货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莹玥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莹玥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院退回其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