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782民初3021号原告:永康市安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北湖路170号第二幢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胡梦思。
被告:义乌市苠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大元村下院12幢3单元303室。
法定代表人:凤丹丹。
原告永康市安通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苠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永康市安通工贸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按照规定申请缓交、减交和免交,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