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259号 原告:徐城,男,汉族,1990年1月10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锋,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20201810019013。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丹阳,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20202011168406。
被告:江西七彩博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塘山镇民营科技园民营大道。
法定代表人:卢润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谬顾进,北京五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910077900。
原告徐城与被告江西七彩博士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徐城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城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徐城预缴),减半收取,由徐城负担525元,退回徐城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