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赣04执12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口县高塘小江商店,经营地址:九江市湖口县均桥镇文联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29MA35U8UH2H。
本院在执行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口县高塘小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赣04知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位于湖口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方便当事人和减少执行成本,该案由湖口县人民法院执行更有利于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口县高塘小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由湖口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