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县高塘小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4执127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县高塘小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县高塘小江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赣04执12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口县高塘小江商店,经营地址:九江市湖口县均桥镇文联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29MA35U8UH2H。

本院在执行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口县高塘小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赣04知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位于湖口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方便当事人和减少执行成本,该案由湖口县人民法院执行更有利于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口县高塘小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由湖口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