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8民初481号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陆居路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2696461。
法定代表人:陈丹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彩娣,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壹丹日用品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山社区南山村南巷37号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YH8F5K。
经营者:郑凯召。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壹丹日用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