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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6李霞与朱晓阳、江阴科之健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1486号
案件名称1486李霞与朱晓阳、江阴科之健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霞;朱晓阳;江阴科之健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江阴市环亚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486号原告:李霞,女,1980年7月16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诚,江苏众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雅丽,江苏众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晓阳,男,1989年11月28日生,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告:江阴科之健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陆桥应天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张琴娟。

被告:江阴市环亚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西民营工业园小陆家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龚仁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霞与被告朱晓阳、江阴科之健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江阴市环亚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李霞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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