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486号原告:李霞,女,1980年7月16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诚,江苏众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雅丽,江苏众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晓阳,男,1989年11月28日生,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告:江阴科之健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陆桥应天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张琴娟。
被告:江阴市环亚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西民营工业园小陆家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龚仁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霞与被告朱晓阳、江阴科之健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江阴市环亚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李霞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