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民初49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羊大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天祥工业园祥厚路3号-5。
法定代表人:杨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天津冠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肖震,男,199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申请人:天津市武清区祥睿饭店,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凯旋王国底商。
经营者:赵铁松,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原告天津羊大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震、天津市武清区祥睿饭店商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2020)津01民初497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肖震、天津市武清区祥睿饭店的银行存款60832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天津羊大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其与肖震、天津市武清区祥睿饭店已达成和解,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天津羊大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与肖震、天津市武清区祥睿饭店达成和解,并据此申请解除对肖震、天津市武清区祥睿饭店的保全措施,该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肖震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账号为62×××75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肖震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账号为62×××77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剑腾审判员 刘 艳审判员 刘 洋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法官助理周航书记员刘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