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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震、天津市武清区祥睿饭店商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1民初497号之一
案件名称肖震、天津市武清区祥睿饭店商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肖震;天津市武清区祥睿饭店

案由

案由商标合同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民初49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羊大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天祥工业园祥厚路3号-5。

法定代表人:杨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天津冠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肖震,男,199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申请人:天津市武清区祥睿饭店,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凯旋王国底商。

经营者:赵铁松,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原告天津羊大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震、天津市武清区祥睿饭店商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2020)津01民初497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肖震、天津市武清区祥睿饭店的银行存款60832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天津羊大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其与肖震、天津市武清区祥睿饭店已达成和解,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天津羊大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与肖震、天津市武清区祥睿饭店达成和解,并据此申请解除对肖震、天津市武清区祥睿饭店的保全措施,该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肖震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账号为62×××75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肖震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账号为62×××77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剑腾审判员  刘 艳审判员  刘 洋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法官助理周航书记员刘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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