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4184号原告:浙江司贝宁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松石西路1366号1号厂房1楼北侧。
法定代表人:施志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勇,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军,浙江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连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太湖路27号1幢(18)。
法定代表人:朱子敬被告:江苏中泓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经济开发区飞驰大道22号(18)。
法定代表人:吴良行。
被告:无锡市上锻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西漳社区。
法定代表人:孙雪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骅,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司贝宁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连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泓铝业有限公司、无锡市上锻机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
原告浙江司贝宁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浙江司贝宁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司贝宁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司贝宁精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