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002民初3407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9栋。
负责人:江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铭,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市西方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荣成市成山镇西霞口村。
法定代表人:田长江,经理。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荣成市西方石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