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民初155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荣,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高新区眼邦眼镜店,经营场所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九州办事处金柱大学城东苑1号楼S1-10号商铺。
经营者:岳耀国。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高新区眼邦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聊城高新区眼邦眼镜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