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289号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合欢西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伟,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登封市市区改芹灯饰店,住所地登封市市区嵩阳路(新兴街居委会)。
经营者:马改芹。
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登封市市区改芹灯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