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290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小时代鞋行,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德化新街负一层A区2139号。
经营者:王银锋。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小时代鞋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