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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中牟县平价蔬菜超市018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92知民初245号
案件名称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中牟县平价蔬菜超市018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中牟县平价蔬菜超市018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245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牟县平价蔬菜超市018店,经营场所中牟县新城区祥瑞花园小区东侧。

经营者:乔敏。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牟县平价蔬菜超市018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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