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245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牟县平价蔬菜超市018店,经营场所中牟县新城区祥瑞花园小区东侧。
经营者:乔敏。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牟县平价蔬菜超市018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