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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清口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米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21-3115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02民初3115号
案件名称福建省清口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米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21-311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省清口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米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02民初3115号原告:福建省清口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敏。

被告:山东米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客,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省清口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米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福建省清口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建省清口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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