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91知民初202号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四道18号创维半导体设计大厦东座22-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9193X1。
法定代表人:赖伟德,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彭盼,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彭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