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144号之一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奎,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城县沙集世纪华联超市,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沙集乡。
经营者:张庆丰。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虞城县沙集世纪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被告虞城县沙集世纪华联超市在诉讼中已及时履行赔偿款16,000元,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