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21752号之一 原告:台州京城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洪西路1号星星电子商务产业园A3-201室。
法定代表人:周耀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伊盼,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啸宇,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宜连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下骆宅紫金二区46幢2单元4楼。
经营者:邓武,男,1989年7与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新县。
原告台州京城里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宜连电子商务商行(经营者:邓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以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
后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本院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
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京城里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台州京城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