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189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翔,河南鹰与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一哲,河南鹰与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龙湖镇嘉祥百货商店,经营场所新郑市龙湖镇祥和路工程学院南门。
经营者:李玉臣。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龙湖镇嘉祥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