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04知民初457号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1号1座(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逆,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秋姨,该公司员工。
被告:贾艳平,女,汉族,1988年5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贾艳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