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4221号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21弄10幢10号007幢(3-1)。
法定代表人:楼风光,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霞,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加译蛋糕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街道万家丽中路一段99号-101负一楼餐饮区A05-1#商铺。
经营者:陈敏,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晔,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加译蛋糕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