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4民初514号 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豆豆网吧,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投资人:陈加彪。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豆豆网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永康市豆豆网吧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永康市豆豆网吧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预缴2900元),由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