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刑终943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游某荣,男,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林闻娥,国信信扬(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游某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7日作出(2020)粤0114刑初182号刑事判决。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游某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手机一台予以没收。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游某荣不服,以原审认定其犯罪数额有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交了新证据,需原审法院协同侦查机关核实相关证据并查明新的犯罪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4刑初18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