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8民初10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公司编号2415643。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书霞,女,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市,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TED)与被告刘书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20年6月24日,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