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9号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华侨城东部工业区B2栋4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华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宁县阜城胡桃里咖啡吧,住所地阜宁县阜城大街300号。
经营者:李文虎。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阜宁县阜城胡桃里咖啡吧侵害商标权暨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