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17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圣婴,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宁县公兴镇福乐家超市,住所地阜宁县公兴镇中心街。
经营者:张成秀。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阜宁县公兴镇福乐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