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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邹城市宝岛眼镜店、邹城市昊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881民初546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邹城市宝岛眼镜店、邹城市昊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邹城市宝岛眼镜店;邹城市昊强商贸有限公司;邹城市馨姿商贸有限公司;王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81民初546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高洁,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邹城市宝岛眼镜店。

经营场所:邹城市太平东路761号。

注册号:370883600205812。

经营者:张佃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李娜,山东德衡(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邹城市昊强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邹城主太平东路64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Q。

法定代表人:张佃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李娜,山东德衡(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邹城市馨姿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邹城市平阳东路44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1W。

法定代表人:王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李娜,山东德衡(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王敏,女,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李娜,山东德衡(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城市宝岛眼镜店、邹城市昊强商贸有限公司、邹城市馨姿商贸有限公司、王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

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当事人的起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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