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81民初546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高洁,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邹城市宝岛眼镜店。
经营场所:邹城市太平东路761号。
注册号:370883600205812。
经营者:张佃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李娜,山东德衡(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邹城市昊强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邹城主太平东路64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Q。
法定代表人:张佃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李娜,山东德衡(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邹城市馨姿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邹城市平阳东路44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1W。
法定代表人:王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李娜,山东德衡(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王敏,女,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李娜,山东德衡(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城市宝岛眼镜店、邹城市昊强商贸有限公司、邹城市馨姿商贸有限公司、王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
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当事人的起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