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知民初172号 原告:尔克里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俄罗斯联邦莫斯科市雅克满卡B区35号1栋。
法定代表人:安娜斯库拉瓦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赛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昆仑山南路2006号。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胜利,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尔克里麦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青岛赛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尔克里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