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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家杰与李永兴、浙江松花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民初343号
案件名称吕家杰与李永兴、浙江松花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吕家杰;浙江松花科技有限公司;李永兴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343号 原告:吕家杰,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平,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鸳凤,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李永兴,男,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被告:浙江松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联合村二区74号对面。

法定代表人:林桂彩。

原告吕家杰与被告李永兴、被告浙江松花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吕家杰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家杰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家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家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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