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343号 原告:吕家杰,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平,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鸳凤,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李永兴,男,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被告:浙江松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联合村二区74号对面。
法定代表人:林桂彩。
原告吕家杰与被告李永兴、被告浙江松花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吕家杰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家杰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家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家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