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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建云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4刑更635号
案件名称贺建云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贺建云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4刑更635号罪犯贺建云,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湘阴县,汉族,小学文化。

现在湖南省衡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5日作出(2018)湘0321刑初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贺建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6600元。

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

在上诉期间,同案犯提出撤诉。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2018)湘03刑终319号刑事裁定,准许撤诉。

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省衡州监狱于2020年6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贺建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

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计分考核中折计2个表扬。

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贺建云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建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9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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