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4刑更635号罪犯贺建云,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湘阴县,汉族,小学文化。
现在湖南省衡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5日作出(2018)湘0321刑初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贺建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6600元。
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
在上诉期间,同案犯提出撤诉。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2018)湘03刑终319号刑事裁定,准许撤诉。
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省衡州监狱于2020年6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贺建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
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计分考核中折计2个表扬。
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贺建云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建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9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