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9民初40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丽,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康市汉滨区鼎盛轩零售店。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XX街XX道XX社区XX楼XX街XX苑XX号楼XX层XX号XX楼。
经营者:张智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康市汉滨区鼎盛轩零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