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池州物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7民初23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池州物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池州物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7民初23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州物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万盛广场1#楼101-8。

法定代表人:丁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州物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2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