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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玺悦天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艺同美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苏州共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民终4855号
案件名称苏州玺悦天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艺同美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苏州共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玺悦天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苏州艺同美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苏州共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终48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玺悦天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88号丰隆城市生活广场3幢2303室。

法定代表人:杨素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艺同美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苏州共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裕新路188号G区1F-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凯,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苏州玺悦天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艺同美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91民初2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玺悦天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苏州玺悦天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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