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初232号 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裕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露楼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法定代表人:魏浩然。
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露楼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2020年6月10日,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