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411民初1208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652900792260918T。
法定代表人:王猛,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天奇,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蕾,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秀洲区新塍王康副食品商店。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胜利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11MA28BN2K7G。
经营者:王抗。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诉被告嘉兴市秀洲区新塍王康副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