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266号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阳县苏国购物广场,经营场所: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堽城镇蒙馆路319号原恒大家具城。
经营者:林永兴。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阳县苏国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