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411民初1159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
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652800505279983F。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天奇,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蕾,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秀洲区新塍岸英副食品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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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凤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11MA2BCU1UXT。
经营者:夏岸英。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诉被告嘉兴市秀洲区新塍岸英副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