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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徐美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9民初303号
案件名称303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徐美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徐美玲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303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广州知识城凤凰西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单位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美玲,女,1968年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美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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